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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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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绍兴刑事律师丨王某新电信网络诈骗二审改判普通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新

同日,被告人王某新谎称需要刷单,将16个事先准备好的支付宝二维码发送给通过“丧尸之战”游戏认识的被害人俞某某,骗俞某某扫码支付,从而骗得俞某某人民币20784元。

被告人王某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新退赔了两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银行卡一张,发还给被告人王某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新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对指定辩护颇有微词,遂找到本人,要求委托本人担任王某新的二审辩护人。

一边积极联系公安机关,通过承办警官与被害人沟通,取得被害人谅解,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被害人谅解书;一边安排会见被告人王某新本人。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虽然对王某新给予了从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王某新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处罚过重,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错误的适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司法意见的规定,导致量刑畸重。

对于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王某新自始至终并没有否认,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积极履行退赃义务,在公安侦查阶段即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最大程度的弥补了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充分体现了悔意,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王某新的犯罪情节较轻。其犯罪动机在于一时贪念,并无预谋或者卑劣目的,也从无任何前科劣迹,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挽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为此也为其出具了谅解书,达到了诈骗类犯罪的良好处理效果。对刚满3万起点量刑附近金额的王某新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所要求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

宣告缓刑对王某新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王某新基于一时贪念涉案,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充分体现了其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王某新平日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从无前科劣迹,因此,对其适用缓刑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其所居住的社区为此特出具了一份证明,愿意对一贯表现良好的王某新进行社区矫正。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之所以在批捕阶段未对其适用逮捕,从而侦查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必然也是考虑到了其所作所为的犯罪性质、情节较轻。因此,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王某新的年龄、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社区愿意帮助矫正等各种因素,对王某新减轻处罚,并改判缓刑。

2017年9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及第一项定罪部分;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王某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王某新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王某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网络诈骗具有两个特征情节,即利用互联网和不特定多数人。本案中王某新与两个被害人均通过网络游戏认识,是网络游戏中的网友,诈骗行为也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实施,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新的行为属于网络诈骗,从而对其适用了两院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幅度内处罚,并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所谓不特定多数人,是指犯罪对象是随机选择的,且目标对象一般为三人以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就本案而言,被害人二名,均系王某新在游戏中结识,目标对象特定,且不符合网络诈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编造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

本案从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十个月有期徒刑,但没有宣告缓刑,稍令人遗憾。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高发,为依法惩治此类诈骗活动,保护广大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两院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降低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与普通诈骗行为的界限,不矫枉过正。刑辩律师更应仔细分析、研判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79年生,执业12年,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绍兴市民商事专委会委员,历任浙江省刑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刑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法律顾问。拥有专业团队和刑事辩护工作室,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和丰富实战经验,联系电话1367686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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