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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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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刑事律师:主动打电话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案情简介】王某至其承包的玉米地巡查,发现黄某和丁某正在偷其玉米,黄某见被王某发现欲逃跑,但被王某阻止。黄某遂用偷来的玉米对王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王某就地捡起一块砖头,向黄某头部右侧猛烈拍打。随后,黄某就偷玉米事件与王某协商私了,王某不同意,遂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偷玉米,请派出所前来处理。在等待处理过程中,黄某开始呕吐,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黄某系被他人运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在警方询问证人丁某、进行现场勘验,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才如实供述自己用砖头拍打黄某的事实。

  【争议焦点】

  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与黄某发生殴打行为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前来,此行为即有将所有事情交予警方处理的意思,故其行为能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然当时打电话报警,但其报警内容是称抓住了小偷,要求警方来处理,而非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之一,该制度的正确运行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节约司法成本,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功效的实现,有赖于对自首的正确认定,否则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王某在双方发生打斗后,虽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是针对玉米地有小偷的情况,并不是针对用砖头砸被害人黄某的情况。事实上,一直到警方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才如实供述自己用砖头拍打黄某的事实。因此,本案王某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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