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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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类型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制度是上述三者的有机结合,孤立地看这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称之为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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