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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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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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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失踪时间未超过48小时不立刑事案,这样的司法旧规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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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起长达15年的失踪案最近迎来破案曙光。3月中旬,中山“上门女婿涉嫌杀人埋尸案”嫌疑人杨某平落网。中山警方通报,嫌疑人杨某平已确认与其妻子“一家人15年间3人接连失踪案”有重大关系。警方表示,目前已初步掌握杨某平涉嫌杀害其中一名失踪者的证据,尸体就被杨某平埋在自家院内的巷道之中,警方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2

这一新闻让不少中山本地人联想起12年前的另一桩著名的离奇失踪案——主角是中山黄圃得宝家私城老板娘、身价千万的富姐何堃玉。

2009年10月10日,何堃玉离奇失踪,家属悬赏50万寻线索,12年来一无收获,此案至今未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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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震惊的是:

2009年10月10日晚上8时许,家人已经报警,但因何堃玉失踪时间未超过48小时,派出所做了登记未立案。当晚,没有等到何堃玉回家。10月11日,何元方又到黄圃永安派出所报案。因同样原因,派出所没有立案

48小时后,黄圃警方对何堃玉失踪一事立案调查。

可惜的是:因当时周边监控不完善,警方调取了街道、得宝家私城的监控,均未发现何堃玉从家私城离开的踪迹。警犬进入家私城内侦查,未发现何堃玉身影。民警四处走访,亦无任何有效线索。(2021年3月22日上游新闻)

又是失踪不满48小时不立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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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令人发指。但研究这个案件,总是有点疑问,我们不是说“命案必破”吗?早在2004年6月公安部就公开提出“命案必破”目标,而这起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理论上讲完全在必破的命案中,凭直觉这种案件早就应该破了,因为现在看公开的案情不用说专业刑事警察就是个农村老太太都能知道凶手是谁,而且这对新晃县27万群众来说都是公开的秘密,怎么可能要一埋16年靠团伙内讧才能最终水落石出?

之所以简单的命案长时间没有侦破,看来是有内情。

2019年12月30日,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公开宣判。按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时任政委杨军(也是杜少平的同学)、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杜少平舅舅)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

时任怀化市公安局侦查员、法医邓水生(1980年,年仅31岁的邓水生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邓水生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热爱公安事业,刻苦钻研公安业务,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先后多次被评为全区及本单位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这是中国人事出版社当年出版的《中国公安功模荣誉档案》中对邓水生的评价。案发后警方在邓世平所在项目部办公室墙壁上,拍到一道鲜红的血迹,大约有20厘米长。这么明显的证据,邓水生却对家属说:“我们要先扫清外围,最后才能找杜少平,现在我们还没有找到邓世平被害的证据。”“我搞了几十年,第一次碰到这样难破的案子,要说邓老师走了呢,又不见他打电话回来,要说他被害,我们又没看见他的尸体,说不定再过七、八年破获其他的案件时,会把这个案件带出来。”新闻证实,邓水生是邓世平母亲的学生,而且他证实“邓母曾是他的小学老师,要他关照过问了一下(案件)”,老师教出这样的学生,相信邓母真是要心碎了,因为这明明是坑老师的坏学生啊)、时任新晃公安局副局长刘洪波、时任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守钿、大队长曹日铨、侦查员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要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关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学文、新晃公安局局长蒋爱国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来,这才是操场埋尸案迟迟未破的真正原因。

5

许多人会问,立刑事案和失踪案差别这么大?

是的。为了便于普通读者了解,我们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来说明这个问题。

对人员失踪警情,应当及时组织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查找,有被侵害可能的,通知刑侦部门侦查。

而《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5〕1049号)规定,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这就是目前许多基层公安派出所以及网上所谓的:不够“48小时”不立刑事案件的由来。

6

这当然是老黄历了,因为,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许多人认为公安是支纪律部队,不用学法律更多是讲服从,这绝对是误解,你不学法律,连个失踪案都不会立!

我们回到《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明确: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或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又要问了:刑侦部门管辖是不是立刑事案啊?你想多了。

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其他涉案信息。对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仅此而已。

看到这里,大家也就明白邓世平老师为何要冤死在操场地底下16年了,为什么要对上述贪赃枉法的执法者严惩了,因为太可恶了。如果当年就立了刑事案件,哪怕案件破不了,肯定也不会用16年时间沉冤昭雪。

我们要汲取操场埋尸案的教训,我想是不是应该把这些年的失踪案好好排查一下,还有没有类似邓世平这样的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案件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恶性案件?

但愿再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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