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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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很常见的一种犯罪,不过人却对盗窃的认识存在一些错误,以为实施盗窃的行为,必须是盗得财物才是盗窃罪的既遂,没有偷到东西的都属于未遂,其实不然。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未遂的情况一般是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人在犯盗窃罪之后会以没有盗得赃物或者盗的赃物不具有价值属于犯罪未遂来为自己开脱。实际上,不是以是否盗得财物来衡量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就是犯罪既遂了。想要成立犯罪未遂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盗贼已经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准备偷东西。
2、犯罪的目的未得逞,即犯罪未完成且停止下来。如盗贼四处翻看找值钱的东西,但是还没有找到就停止翻找的行为。
3、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盗贼停止翻找财物的行为不是其自愿的,而是有人回到住宅,不得落荒而逃。
成立犯罪未遂主要是强调行为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内的,比如发现想实施盗窃行为的住宅只有一个老人,不忍心再进行盗窃的,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意志以外通常是指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原因,在现实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物质阻碍等等。不管造成行为人不能得手的原因是什么,只要满足上述的未遂的构成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未遂。
因此,想要成立盗窃罪的未遂也需要符合具体的条件,不能为了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就从有没有盗得赃物认定是未遂。可以积极退回赃物并向受害人赔偿来获得谅解,减轻自身的责任。案件复杂的时候,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
【律师简介】
陈海滨律师,任职于绍兴地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执业14年,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现任绍兴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历任浙江省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律协民商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法律顾问等。拥有专业刑辩团队和工作室,办理了众多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和丰富实战经验,联系电话1367686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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